組織章程

桃園市永高登山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訂為為(桃園市永高登山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轄區內。
第 四 條 本會以提倡全民運動,推行登山健行促進身心健康培養團結和樂並增廣見聞關懷人文與自然生態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 舉辦各項登山活動,增進會員情感與健康。
  • 二、 出版登山健行之書刊,提供會員最新登山資訊。
  • 三、 嚮導人員之培訓與管理。
  • 四、 舉辦演講及各種研習以提昇會員登山知識。
  • 五、關懷社區之社會服務。
  • 六、承辦政府機關委辦事項。
  • 七、 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一、 基本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居住於桃園市內社會人士或在桃園市內有相關工作,喜愛登山者,經會員之推薦,得申請入會,由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 二、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一人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享有左列之權利..

  •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三、 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 四、 其他依本會章程應享之權利與福利。
  • 五、 與榮譽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表決權。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 二、 按期繳納會費。
  • 三、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四、 參加本會各種活動與聚會。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均由會員大會中以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中由理事選舉最高票當選之。對內總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 三、被罷免者。

第十六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聘顧問若干人,(均為無給職)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本會設總幹事、秘書一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十八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 一、訂定與修改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 七、其他重要案卷之議決。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左..

  • 一、召開會員大會。
  •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決算。
  •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 五、會員資格之審定。
  • 六、聘任或解任工作人員。
  •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八、其他應辦事項。

第二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三、審核年度經費決算。
  •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三條 會員大會開會時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二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 三、財產之處分。
  • 四、團體之解散。
  •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五條  理事每一季開會二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六條 各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以書面向理、監事會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七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列各項..

  • 一、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 二、利息。
  • 四、會員捐款
  • 三、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二九條 本會會費規定如下..

  • 一、一般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五○○元整。常年會費一○○○元
  • 二、本會會員連續二個月內不繳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終止會籍。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一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 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消時所有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第三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三日訂定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一日第一次修訂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四日第二次修訂
  • 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日第三次修訂
  •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日配合桃園市升格,第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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